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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前項珍貴樹木位於森林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林地範 圍內者,依森林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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