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珍貴樹木,指本市轄區內樹木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樹胸高直徑達一點二公尺或樹胸圍達三點八公尺以上。樹胸高以下
      已分枝者,各分枝胸高直徑合併計算。
  二、樹齡八十年以上。
  三、樹冠覆蓋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
  四、具特殊或區域代表性,經主管機關審查列入保護。
  前項第一款所稱樹胸高直徑,指離地一點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樹
  胸圍,指離地一點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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