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珍貴樹木,指本市轄區內樹木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樹胸高直徑達一點二公尺或樹胸圍達三點八公尺以上。樹胸高以下 已分枝者,各分枝胸高直徑合併計算。 二、樹齡八十年以上。 三、樹冠覆蓋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 四、具特殊或區域代表性,經主管機關審查列入保護。 前項第一款所稱樹胸高直徑,指離地一點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樹 胸圍,指離地一點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