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設珍貴樹木保護委員會,辦理珍貴樹木相關業務之諮詢、協
  調、爭議處理及重大違規事件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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