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書面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前條之必要行為 : 一、珍貴樹木之生長及現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民生命財產之虞。 二、珍貴樹木罹病、蟲害,並有傳染其他植物之虞且無適當改善方法。 三、施肥、修剪及打枝等改善其生長狀況。 四、珍貴樹木遭天然災害致折斷、枯死或倒伏且無法扶正。 五、攸關民生之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其實施之公益顯然高於保存或維護 珍貴樹木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