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書面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前條之必要行為
  :
  一、珍貴樹木之生長及現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民生命財產之虞。
  二、珍貴樹木罹病、蟲害,並有傳染其他植物之虞且無適當改善方法。
  三、施肥、修剪及打枝等改善其生長狀況。
  四、珍貴樹木遭天然災害致折斷、枯死或倒伏且無法扶正。
  五、攸關民生之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其實施之公益顯然高於保存或維護
      珍貴樹木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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