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入侵紅火蟻緊急防治工作小組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台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入侵紅火蟻,特成立台南
    縣入侵紅火蟻緊急防治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組織成員:本小組係因應入侵紅火蟻緊急防治工作之臨時任務編組,
    召集人由副縣長擔任,副召集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由農業局
    長擔任,其餘成員由各局室派員擔任,各司其緊急防治小組處理權責
    。

三、任務:
    (一)執行秘書負責督導有關單位通報彙整及防治工作,並依法處理
          。
    (二)本縣工業區、科學園區由經貿科技局通報及協助處理。
    (三)本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及回填土由工務局通報及協助處理。
    (四)本縣交通號誌、電信箱火車鐵軌、高速公路兩旁、機場草坪、
          道路分隔島綠地及觀光地區由交通觀光局通報及協助處理。
    (五)本縣國中小學、高爾夫球場由教育局通報及協助處理。
    (六)本縣療養院、護理之家及醫療處置、衛生教育、醫院等由衛生
          局負責聯繫通報及協助處理。
    (七)本縣居家周圍環境及環境用藥由環保局負責、通報及協助處理
          。
    (八)本縣寺廟、墓地、國軍駐地及營區由民政局通報及協助處理。
    (九)本縣入侵紅火蟻緊急防治藥劑經費籌措由財政局負責。
    (十)本縣入侵紅火蟻緊急防治藥劑經費核定及開支由主計室負責。
    (十一)本縣入侵紅火蟻緊急防治所需藥劑由採購局負責。
    (十二)本縣農林漁牧場由農業局通報及協助處理。
    (十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農會配合通報及協助處理。
    (十四)本縣社會福利機構由社會局通報及協助處理。
    (十五)本縣公園、未開發科學園區用地由城鄉發展局通報及協助處
            理。

四、本作業要點如有修正,由縣長公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