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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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公園化公墓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 申請人應向本所繳納使用規費,請發公園化墓園使用許可證,提交
管理人員按申請之墓區及墓號使用。
二 同一死亡者以申請使用一墓基為限,不得申請兩墓基合併使用。
三 經核准使用公園化墓園者,限於埋葬日起六個月內埋葬,逾越期限
未經核准延期者,取消使用權並不退已繳費用;埋葬後起掘檢骨者
,本所得逕行註銷其墓位,已繳費用不予退還。未埋葬者若中途退
位,應於埋葬日前三日內向本所申請退位退費手續,逾越期限未辦
理者,不予退費。
四 公立公墓內墓基使用年限為十五年,期滿由管理機關通知墓主自行
洗骨安置於靈(納)骨堂(塔)或其他專門藏放骨灰(骸)之設施
內,逾期未處理者管理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代執行,所需費用
由墓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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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化墓園之墓碑、墓型、材料顏色應依照政府統一規定之式樣造設,
申請人應自立承諾書,如不依規定樣弛砰設得依法拆除,申請人不得異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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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化公園規費及普通公墓規費,應依「臺南市公墓規費標準表」收費
,申請減免費用者,準用第八條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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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改葬或洗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洗骨應行消毒,骨骸不得放置壙穴或納骨堂(塔)
以外之場所。
二 洗骨時挖掘出之廢棺、污物等墓主應負責清理,所挖墓穴應填土恢
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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