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隊(組)因治安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 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 緝等法定任務,並得保留預備警力,機動使用。 前項「路檢」、「臨檢」勤務,係依據七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警察勤務 條例」修正公布實施,警察人員為基於治安需要,執行車輛行李箱檢查 ,乃依法令之行為,其執行法令依據,即為上開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十四條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