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警察局警察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所(隊、組)應依所核定之勤務基準表,就治安狀況及實際執勤警力
  ,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於每日十六時前將次日勤務分配表陳
  送分局,遇有臨時事故或為機動調配勤必須變更時,應將變更原因及變
  更情形,註記於勤務變更紀錄表內(如附表四),並以電話報告分局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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