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隊、組)應依所核定之勤務基準表,就治安狀況及實際執勤警力 ,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於每日十六時前將次日勤務分配表陳 送分局,遇有臨時事故或為機動調配勤必須變更時,應將變更原因及變 更情形,註記於勤務變更紀錄表內(如附表四),並以電話報告分局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