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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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
    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訂定之。

二、健康檢查補助對象及額度:
    (一)局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限。
    (二)副局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各分局分局長、各大隊大隊長、各直屬隊隊長每年補助一次,
          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四)前三款以外之本局所屬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每二年
          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
    (五)本局所屬編制內未滿四十歲之警察人員,每三年補助一次,最
          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
    前項各款檢查費用,於補助額度內,以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

三、本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局在原有預算額度內勻支,經費不足時,應排定
    受檢順序,依序補助。交通警察大隊及配置各分局交通分隊人員健康
    檢查,得由該大隊編列預算辦理。

四、年度內已請領較低標準之補助者,因職務異動得申請較高補助標準者
    ,次年始得依較高標準申請補助。

五、符合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及教學醫
    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
    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康檢
    查,並於受檢後,填妥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如附件),檢具檢查
    費用收據申請補助。

六、健康檢查公假給予及年齡規定:
    (一)依本原則參加健康檢查人員,檢查當日得覈實以公假登記,第
          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受檢人員有住院事實者,以二天為
          限,當年度以自費或申請健康檢查補助提出公假者,最高給予
          一日。
    (二)不適用前項規定,本局未滿四十歲之所屬人員,自費參加健檢
          門診之健康檢查,由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得每二年一
          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
    (三)受檢人員於當年度滿四十歲即可依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發
          給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