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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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制定依據

1.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二、健康檢查補助對象及額度:
  (一)市長、副市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四千元為限。
  (二)秘書長、副秘書長、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每年
        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限。
  (三)本府一級單位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及區公所區長每年補
        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職務列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含副區長)
        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五)各級學校校長及專設幼兒園園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六
        千元為限。
  (六)前五款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
        、駐衛警察隊員,每二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
        限。
  (七)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未銓敘職員比照第六款規定辦理。
  (八)本府警察及消防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健康檢查,得由本府警察及消
        防機關分別或共同規劃辦理。
    前項各款檢查費用,於補助額度內,以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