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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衛生所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南市衛生所提供各類服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設籍本市市民出示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免收取前項費用。
附表-臺南市衛生所規費收費標準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