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衛生所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臺南市衛生所提供各類服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設籍本市市民出示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免收取前項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