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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衛生所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911113C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並自101年11月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衛生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7年10月29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09726573210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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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 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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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911113C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並自101年11月2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臺南市衛生所規費收費標準表
法規異動
廢止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