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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南市(以下稱本市
    )都市發展,促進都市發展學術研究與實務經驗交流,補助民間團體
    及學術機構辦理相關活動或研討會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之團體或財團法人、國內大專院校或學術
    研究機構。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區域規劃、都市規劃、都市設計、都市更新或永續地方發展等相
        關研究推廣。
  (二)都市發展有關之調查、研究或兩岸及國際都市發展交流。
  (三)其他與都市發展相關議題之項目。

四、每一申請項目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該項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為限,
    且對同一補助對象之補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五、本補助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水電費、郵電費、印刷費、廣告宣傳費
    、設備租借費或資料費。
    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因特殊情形須變更或因故不能履行時,
    應即即經本局核准。

六、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預定舉行日十日前(以本局收文日為準)為原則
    ,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函文申請,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
  (一)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1.活動企劃書:包括活動會議主題、舉辦目的、議程、期程及地
          點。
        2.預定參加人員名單。
        3.預期效益。
        4.經費概算表。

七、本局辦理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就會議或活動目的與本市都市發展議題之必要性、關連性及成果
        效益等予以審核。
  (二)按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金額,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八、經費撥款、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案件,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撥款。
  (二)受補助者應於會議或活動結束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
        件向本局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至遲不得逾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
        日:
        1.書面及電子檔案之會議或活動成果報告書三份,本局並得依計
          畫內容另行要求增加份數。
        2.領據。
        3.經費收支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收入支出經費明細
          及總額。
        4.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5.經費分攤表: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本局應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憑證送核。

九、本要點各補助項目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適當選定績效
        衡量指標,作為計畫執行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二)未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成果資料不實或延遲核銷經費者,本局
        得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補助案件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局為協辦單位,並應
        於相關活動舉辦日二週前函知本局。
  (四)因故未能如期辦理核銷,應於期限屆至前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
        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限報核及申請展延者,
        本局得撤銷其補助。
  (五)申請案件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或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
        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
        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七)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八)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
  (九)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學術機構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