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補助民間團體與學術機構辦理相關研究及研討會作 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南市都綜字第 1050416000號 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8點,並自105年5月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都發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預定舉行日十日前(以本局收文日為準)為原則
    ,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函文申請,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
  (一)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1.活動企劃書:包括活動會議主題、舉辦目的、議程、期程及地
          點。
        2.預定參加人員名單。
        3.預期效益。
        4.經費概算表。

八、經費撥款、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案件,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撥款。
  (二)受補助者應於會議或活動結束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
        件向本局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至遲不得逾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
        日:
        1.書面及電子檔案之會議或活動成果報告書三份,本局並得依計
          畫內容另行要求增加份數。
        2.領據。
        3.經費收支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收入支出經費明細
          及總額。
        4.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5.經費分攤表: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本局應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憑證送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