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預定舉行日十日前(以本局收文日為準)為原則
,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函文申請,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
(一)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1.活動企劃書:包括活動會議主題、舉辦目的、議程、期程及地
點。
2.預定參加人員名單。
3.預期效益。
4.經費概算表。
|
八、經費撥款、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案件,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撥款。
(二)受補助者應於會議或活動結束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
件向本局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至遲不得逾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
日:
1.書面及電子檔案之會議或活動成果報告書三份,本局並得依計
畫內容另行要求增加份數。
2.領據。
3.經費收支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收入支出經費明細
及總額。
4.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5.經費分攤表: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本局應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憑證送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