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拆遷戶專案照顧住宅申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臺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拆遷戶居
    住問題,提供專案照顧住宅申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拆遷戶(以下簡稱拆遷戶):指因鐵路地
        下化工程施工需要,合法建築物遭全部或部分徵收拆除,其土地
        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專案照顧住宅(以下簡稱照顧住宅):指本府提供拆遷戶申購所
        興建之建築物。

三、拆遷戶申購照顧住宅,一筆建號以申購一戶為限。如屬未保存登記建
    築,一個門牌號碼以申購一戶為限。
    拆遷戶應自行協議推派代表辦理申購登記作業,如有同一建號或門牌
    重複登記申購情形,該申購即均不予受理。

四、拆遷戶遭徵收拆除之建築物為商業使用,且其受拆除面積超過原面積
    百分之五十且賸餘土地未達十五坪,並已申請一併徵收者,得申購店
    鋪型照顧住宅。但因情形特殊並經本府認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業使用,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前該受拆遷地
    址已具商業登記或營業登記,且至照顧住宅申購登記時,仍未為停業
    、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者。
    拆遷戶申購店鋪型照顧住宅時,應檢具一併徵收切結書,並於完成一
    併徵收申請後,始得辦理交屋。未依切結書於徵收作業時申請一併徵
    收者,店鋪型照顧住宅承購資格即予取消,並得於大樓型照顧住宅選
    位後之賸餘住宅再抽籤選位。

五、照顧住宅登記申購作業如下:
  (一)拆遷戶得於本府公告登記期間,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
        府登記申購照顧住宅。拆遷戶未於公告期限登記者,視同放棄申
        購。
  (二)申購人檢具文件不齊全者,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視同放棄申購。
  (三)登記申購照顧住宅作業完成後,本府公開辦理下列二階段抽籤作
        業,並由申購人依抽籤結果按序擇定申購之照顧住宅位置:
        1.第一階段:符合第四點規定者,進行店鋪型照顧住宅之抽籤。
        2.第二階段:其餘拆遷戶及放棄第一階段抽籤者,進行大樓型照
          顧住宅之抽籤。
  (四)申購人於抽籤選定住宅位置後,應於七個工作天內依本府指定方
        式繳交定金;未依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申購。定金繳交後,放
        棄承購者,定金不予發還。定金按照顧住宅總售價百分之十以下
        計收。
  (五)申購人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辦理後續簽約、繳款、交屋及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作業;未依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申購,定金不予
        發還。
    前項申購人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各階段作業流程,由本府另定之
    。

六、拆遷戶於承購照顧住宅後,除繼承或依法強制執行、強制信託外,自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將住宅及其基地出售、出典、贈
    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

七、工程拆遷範圍內非所有權人之現地居住戶,屬經濟弱勢者,由本府輔
    導提供社會福利協助。如情形特殊並經本府認定者,個案核可申購照
    顧住宅。

八、照顧住宅於拆遷戶申購完成後如有剩餘,由本府另行公開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