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拆遷戶遭徵收拆除之建築物為商業使用,且其受拆除面積超過原面積
百分之五十且賸餘土地未達十五坪,並已申請一併徵收者,得申購店
鋪型照顧住宅。但因情形特殊並經本府認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業使用,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前該受拆遷地
址已具商業登記或營業登記,且至照顧住宅申購登記時,仍未為停業
、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者。
拆遷戶申購店鋪型照顧住宅時,應檢具一併徵收切結書,並於完成一
併徵收申請後,始得辦理交屋。未依切結書於徵收作業時申請一併徵
收者,店鋪型照顧住宅承購資格即予取消,並得於大樓型照顧住宅選
位後之賸餘住宅再抽籤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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