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現有巷道評議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南市現有巷道認定疑義、改道
    及廢止,特設臺南市現有巷道評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設都市計畫地區分組及非都市計畫地區分組,其受理案件屬性
    及任務如下:
  (一)都市計畫地區分組:
        1.評議都市計畫地區建築線指定之現有巷道疑義事項。
        2.評議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事項。
        3.提供都市計畫地區其他與現有巷道有關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二)非都市計畫地區分組:
        1.評議非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認定疑義事項。
        2.評議非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事項。
        3.評議跨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計畫地區之現有巷道認定疑義、
          改道或廢止案件。
        4.研討非都市計畫地區其他與現有巷道有關之交議、研究及建議
          事項。

三、都市計畫地區分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
    展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法制處代表一人。
  (六)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代表二人。
  (七)建築、都市計畫、地政及法律專家學者各一人。

四、非都市計畫地區分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
    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法制處代表一人。
  (六)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代表一人。
  (七)建築、地政或法律等專家學者共三人。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或機關
    代表職務異動時,得補聘(派)委員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各分組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小組應有該分組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並計入出席人數。

八、本小組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
    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得請當地里長及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
    人員列席,並得於說明後請列席人員退席。

九、本小組委員聘(派)、會議決議與交付執行事項及日常組務事項,都
    市計畫地區分組由都市發展局執行,非都市計畫地區分組由工務局執
    行,並以本府名義函請有關機關辦理。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