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南市現有巷道認定疑義、改道
及廢止,特設臺南市現有巷道評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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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設都市計畫地區分組及非都市計畫地區分組,其受理案件屬性
及任務如下:
(一)都市計畫地區分組:
1.評議都市計畫地區建築線指定之現有巷道疑義事項。
2.評議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事項。
3.提供都市計畫地區其他與現有巷道有關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二)非都市計畫地區分組:
1.評議非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認定疑義事項。
2.評議非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事項。
3.評議跨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計畫地區之現有巷道認定疑義、
改道或廢止案件。
4.研討非都市計畫地區其他與現有巷道有關之交議、研究及建議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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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計畫地區分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
展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法制處代表一人。
(六)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代表二人。
(七)建築、都市計畫、地政及法律專家學者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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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都市計畫地區分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
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法制處代表一人。
(六)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代表一人。
(七)建築、地政或法律等專家學者共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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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或機關
代表職務異動時,得補聘(派)委員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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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各分組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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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應有該分組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並計入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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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
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得請當地里長及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
人員列席,並得於說明後請列席人員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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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委員聘(派)、會議決議與交付執行事項及日常組務事項,都
市計畫地區分組由都市發展局執行,非都市計畫地區分組由工務局執
行,並以本府名義函請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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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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