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現有巷道評議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臺南市政府府都管字第1070147241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3點、第4點,並自107年1月2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都發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小組設都市計畫地區分組及非都市計畫地區分組,其受理案件屬性
    及任務如下:
  (一)都市計畫地區分組:
        1.評議都市計畫地區建築線指定之現有巷道疑義事項。
        2.評議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事項。
        3.提供都市計畫地區其他與現有巷道有關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二)非都市計畫地區分組:
        1.評議非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認定疑義事項。
        2.評議非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事項。
        3.評議跨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計畫地區之現有巷道認定疑義、
          改道或廢止案件。
        4.研討非都市計畫地區其他與現有巷道有關之交議、研究及建議
          事項。

三、都市計畫地區分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
    展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法制處代表一人。
  (六)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代表二人。
  (七)建築、都市計畫、地政及法律專家學者各一人。

四、非都市計畫地區分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
    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法制處代表一人。
  (六)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代表一人。
  (七)建築、地政或法律等專家學者共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