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小組設都市計畫地區分組及非都市計畫地區分組,其受理案件屬性
及任務如下:
(一)都市計畫地區分組:
1.評議都市計畫地區建築線指定之現有巷道疑義事項。
2.評議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事項。
3.提供都市計畫地區其他與現有巷道有關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二)非都市計畫地區分組:
1.評議非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認定疑義事項。
2.評議非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事項。
3.評議跨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計畫地區之現有巷道認定疑義、
改道或廢止案件。
4.研討非都市計畫地區其他與現有巷道有關之交議、研究及建議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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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計畫地區分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
展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法制處代表一人。
(六)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代表二人。
(七)建築、都市計畫、地政及法律專家學者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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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都市計畫地區分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
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法制處代表一人。
(六)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代表一人。
(七)建築、地政或法律等專家學者共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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