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住宅諮詢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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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諮詢、審議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
    住宅計畫及評鑑社會住宅有關事務,特設臺南市政府住宅諮詢審議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住宅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本市住宅相關事務之審議及評鑑事項。
    (三)本府受理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評鑑事項。
    (四)本市有關住宅計畫執行爭議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住宅相關事務之諮詢及研究建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派人
    員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社會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財政稅務局、主計處、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客家事務委
          員會代表及其他經市長指派之機關(單位)代表。
    (二)具有社會福利、建築、都市計畫、不動產經營管理、地政、估
          價或財務金融等專門學識,並有二年以上實務或研究經驗之學
          者、專家。
    (三)關注住宅事務之社會福利、建築、都市計畫、不動產經營管理
          、地政、估價或財務金融等具專業審議能力之民間相關團體代
          表。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聘任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聘(派)之委員,期滿改聘,續聘委員
    不得少於該款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但續聘以三次為限。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都發局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會務。
    本會置幹事三人,由都發局派員兼任之。

六、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聘(派)之委員,如未
    能親自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為住宅諮詢、審議案件或住宅計畫執行爭議,得組成專案小組赴
    實地調查及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如涉及專業知識及技術,並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參與,
    提供諮詢意見。

八、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