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派人
員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社會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財政稅務局、主計處、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客家事務委
員會代表及其他經市長指派之機關(單位)代表。
(二)具有社會福利、建築、都市計畫、不動產經營管理、地政、估
價或財務金融等專門學識,並有二年以上實務或研究經驗之學
者、專家。
(三)關注住宅事務之社會福利、建築、都市計畫、不動產經營管理
、地政、估價或財務金融等具專業審議能力之民間相關團體代
表。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聘任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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