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住宅諮詢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3日臺南市政府府都更字第1101427519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都發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派人
    員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社會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財政稅務局、主計處、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客家事務委
          員會代表及其他經市長指派之機關(單位)代表。
    (二)具有社會福利、建築、都市計畫、不動產經營管理、地政、估
          價或財務金融等專門學識,並有二年以上實務或研究經驗之學
          者、專家。
    (三)關注住宅事務之社會福利、建築、都市計畫、不動產經營管理
          、地政、估價或財務金融等具專業審議能力之民間相關團體代
          表。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聘任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