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公
告地價調整,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財務負擔,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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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納稅義務人應納地價稅額一百零七年較一百零六年增加逾新臺幣五萬
元者,得就增加之稅額申請分期繳納地價稅,最多得分六期,每期一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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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前(即一百零七年十一
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申
請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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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增加之應納稅捐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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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分期繳納,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未如期繳納者,即
由本局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
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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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准分期繳納之土地辦理產權移轉,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先完納
所有欠繳之應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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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納稅捐在申請前已完納者不適用本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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