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
  之。

  臺南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市長之命
  ,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之督導,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組:政策規劃、年度訓練計畫之擬訂與執行、學員管理、課程
      推廣、訓練成果追蹤、資訊作業之規劃、網站建置與管理、資料庫
      之建置與管理、圖書管理、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總務組:庶務、出納、文書、印信、檔案、研考、財產管理、學員
      膳食、公關行銷、文宣出版品、醫務環境衛生及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組員、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處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處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府核
  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