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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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組:政策規劃、年度訓練計畫之擬訂與執行、學員管理、課程
推廣、訓練成果追蹤、資訊作業之規劃、網站建置與管理、資料庫
之建置與管理、圖書管理、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總務組:庶務、出納、文書、印信、檔案、研考、財產管理、學員
膳食、公關行銷、文宣出版品、醫務環境衛生及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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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組員、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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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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