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597672A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3條、第4條、第10條條文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2年9月1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20815612A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 ,並自102年10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
  之。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組:政策規劃、年度訓練計畫之擬訂與執行、學員管理、課程
      推廣、訓練成果追蹤、資訊作業之規劃、網站建置與管理、資料庫
      之建置與管理、圖書管理、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總務組:庶務、出納、文書、印信、檔案、研考、財產管理、學員
      膳食、公關行銷、文宣出版品、醫務環境衛生及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組員、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