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為應業務需要及增進所屬公務人員職務歷練,對職務列等
及職務相當、工作性質相近之人員,實施各種遷調,特依公務人員陞
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適用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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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範圍如下:
(一)本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六)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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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人員得不實施職務遷調:
(一)辦理機要工作人員。
(二)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者。
(三)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或經簽奉核准不調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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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職:
(一)受記過以上處分,不宜在原單位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
(三)因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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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遷調人員如為身心障礙者,機關、學校依其業務需要,提供
職務再設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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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所屬警察、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之遷調,依各專屬人事法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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