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約聘(僱)人員管理,提高工作
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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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考核對象:
(一)約聘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但不含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僱用之約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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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分年度考核及平時考核二種:
(一)年度考核:指一年一聘僱之約聘(僱)人員,於每年度終了時考
核其年度(即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任職六個月者以
上未滿一年者,另予考核。
(二)平時考核:每四個月考核一次,並作為年度考核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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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約聘(僱)人員由其服務機關(單位)辦理年度考核(年度考核表如
附表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本府各單位辦理年度考核者,經該單位主管核定後,副知本府
人事處。
(二)由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年度考核者,若考核結果為不予續聘,
應將考核結果檢附考核表副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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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單位)主管人員每年四月、八月應考核受考人之平時成績,
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表(平時考核紀錄表如附
表二)。該表各機關(單位)得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
主管人員應就前項考核結果,提出對受考人培訓或調整職務等具體建
議,並將考核結果有待改進者,提醒受考人瞭解。
第一項平時考核紀錄表,應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單位)首長(處長
、主任委員)核閱一次,上級主管或機關首長並得隨時查閱。如發現
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加註意見送請主管人員覆考或逕
予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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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度考核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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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度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其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二項加以考核。
(一)工作績效:(占七十分)
1.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暨數量之多寡。
2.是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3.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事執簡馭繁有條不紊。
4.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5.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6.與其他有關人員能否密切配合。
7.對應辦業務能否不斷檢討虛心研究,力求改進。
(二)工作態度:(占三十分)
1.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2.是否服從指揮調度。
3.是否具團隊精神,對機關(單位)有高度認同感,與同事相處
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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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比照本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其獎
懲結果應併入年終考核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核時增減其
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
者,增減其分數九分。
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
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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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平時考核之功過,曾記一大功人員,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
過人員,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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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約聘(僱)人員經一次記二大過者,應立即解聘僱。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執行公務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本府遭受
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二)涉及貪污案件,經提起公訴。
(三)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本府或所屬人員聲譽,有
確實證據。
(四)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六)繼續曠職四日,或一年內曠職達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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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四)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本府聲譽,有具體事實。
前項第三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
、病假(含延長病假)、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各機關辦理考核,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
、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或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
長病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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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考列甲等人員:如因機關業務需要繼續聘僱者,依計畫核定之
等級續聘僱。
(二)考列乙等人員:如因機關業務需要繼續聘僱者,依計畫核定之
等級續聘僱,連續兩年乙等,不予續聘僱。
(三)考列丙等人員:不予續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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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另予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考列甲、乙等人員:原薪點續聘僱。
(二)考列丙等人員:不予續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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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約聘(僱)人員之經費來源為中央補助款,其年度考核中央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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