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高為民服務品質,加強行政效率,並避免出差、加班浮濫,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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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學校對於所屬員工出差、加班之派遣,應依分層負責規定審核
,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予議處,各核准及審核層級單
位主管並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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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出差應填寫出差請示單,檢具相關文件,敘明具體事由,並填妥
出差請示單重要欄位(服務單位、姓名、職稱、官職等、出差事由、
出差地點、起迄日期),並經事先奉准後辦理,非因特殊情形奉准變
更者,出差人員不得擅自變更。出差事畢,應即返回任所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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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學校員工確因公務必需出差者,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出差旅費,短時外出處理公務者,以公出
登記。
公出人員,上班、外出、返回及下班皆應刷卡(簽到退)。但如確因
特殊情形,不及返回刷卡(簽到退),經辦理當日免刷卡(免簽到退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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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如依
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以下簡稱
補休)。又該延長上班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不包含往返路程非
執行職務時間,且需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並由各主管本於權責
覈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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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出差報到時間過早或結束時間太晚,無適當交通工具前往或返回辦
公場所者,可提前或延後一日出發或返回,其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當
日之時數,依實際需要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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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覈
實准予補休。但不得請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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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差人員應落實職務代理制度,並事先辦妥職務交代,出差期間應與
服務機關保持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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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班應事先提出加班申請,並經主管核准。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
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免刷卡、免簽到退員工或於任所以外
場所加班者,亦應有證明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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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班以補休為原則,但因業務需要無法補休,始得請領加班費。加班
費請領之時數限制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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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班補休以時計算。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於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完畢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加班補休相關事宜,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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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加班
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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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學校得隨時指派專人查核所屬員工出差、加班情形或派員前
往實地查證,如發現有冒領出差或加班費等涉及貪瀆之不實情事,
除當事人移送法辦並追繳溢領款項外,主管並受監督不週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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