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臺南市政府府人考字第1070445690號函修正發布第 10點、第11點,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加班以補休為原則,但因業務需要無法補休,始得請領加班費。加班
    費請領之時數限制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十一、加班補休以時計算。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於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完畢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加班補休相關事宜,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