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為紓解臺南市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貸款之對象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與所屬機關學
    校及臺南市議會編制內員工(以下稱公教員工)。

三、貸款項目及金額:
  (一)發生各項事故時,公教員工得申請貸款額度如下:
        1.傷病住院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2.疾病醫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3.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4.重大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夫妻或親屬如同為公教員工,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
        項目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三)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再發生同項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貸款
        。但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項貸款最高
        限額。

四、申請貸款條件:
  (一)傷病住院貸款:公教員工、配偶,或公教員工、配偶之直系血親
        ,因傷病住院醫療,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
        證明者。
  (二)疾病醫護貸款:公教員工、配偶,或公教員工、配偶之直系血親
        因疾病,無住院事實,而需長期治療、照護,經醫院出具診斷證
        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三)喪葬貸款: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
        經附繳死亡證明者。
  (四)重大災害貸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
        重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修),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
        處或消防機關勘察出具證明者。
    前項關於申請傷病住院貸款或疾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申貸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
    費用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於其服務機關、學校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並檢
        附下列文件,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核
        後,送本府核定貸款,貸款核定後由本府通知貸款人辦理貸款簽
        約事宜。
        1.申請表一式三份(如附件)一份自存,二份送本府。
        2.第四點所定申貸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3.申請人及保證人於事故發生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申請之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二)本府於核定貸款時,得因申請人或保證人信用瑕疵原因不同意核
        貸,並於瑕疵補正後始予核貸及通知申請人簽約事宜。
  (三)申請人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學校先行墊付,俟貸款核定
        後歸墊。
  (四)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並於各項證明文件影本加
        蓋與正本相符章,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負
        責追回貸出款項外,當事人應予議處。

六、貸款償還規定如下:
  (一)還款期間:最長分六年(七十二期),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0.
        0二五厘計算機動調整。
  (三)貸款扣繳:
        1.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學校
          負責按月在薪給內扣繳,彙送臺灣土地銀行臺南分行臺南市政
          府輔助公教人員購屋貸款專戶。
        2.貸款人調任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臺南市議會時,由原服務機
          關、學校在離職證明內註明,並負責通知新職機關、學校繼續
          按月扣繳。
        3.貸款人離職(包括退休、資遣、免職、撤職、辭職等)或調離
          本府與所機關學校及臺南市議會時,應於離職前向離職時之服
          務機關、學校一次繳清餘款,再由服務機關、學校向指定貸款
          銀行繳付。
        4.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依規定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指
          定貸款銀行繳付。
    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本府得依職權或機關、學校函轉貸
    款人之申請,酌予延長貸款還款期間、更改扣繳方式或為其他必要之
    處置,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七、貸款資金:由本府輔助公教人員購屋貸款專戶現有資金,循環運用,
    並委託銀行辦理貸放及償還業務,資金如有不敷支用時,應即停止申
    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