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工程獎金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提高各項工程計畫執行績效,發展工程技術,並加強績效管
    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程獎金發給對象:
    (一)各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
          、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
          預算員額之現職人員。
    (二)工程獎金發給對象除前款所列人員外,得由各機關自行納入其
          他協助工程業務人員。
    各年度開始時,各機關應將支領工程獎金人員造冊送人事單位列管;
    年度中到職者,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補送。

三、經費額度及來源:
    (一)各機關得就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建
          築工程、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職系之工
          程技術預算員額,按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並依
          下列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1.各機關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
            於年度終了時,評估各項工程計畫,如達成原施政目標或產
            生預期效益,且其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撥
            ;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
            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
            撥;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內提
            撥;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
            平均數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
            二十內提撥工程獎金。
          2.各機關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
            業務:
            依自辦工程業務所定提撥標準百分之七十提撥。
          3.代辦其他機關工程者:
            工程獎金之提撥,比照前二目規定辦理。
    (二)以下人員得依前款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1.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僱用之約聘僱員額,具工程技術資格專長(所具學歷為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資格表土木工程、建築工程
            、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職系所列者,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前已進用者,其學歷僅需專科以
            上),且其聘僱用契約書之工作內容係辦理工程技術業務,
            並實際辦理工程技術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2.實際從事各項工程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技工。

四、獎金發給種類與比率:
    (一)工程機關(單位)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支給專業
          加給者,該機關工程獎金應均以績效評核結果發給績效獎金,
          不適用職務獎金規定。
    (二)各機關每年計算勻用之工程獎金數額,其中應有百分之六十以
          上之額度,以績效評核結果發給下列二種績效獎金:
          1.單位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八十之數額,應依績效評核結果,分
            三級以上等第,發給單位績效獎金。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
            員個人貢獻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三級以上等
            第支給,不得平均分配。
          2.個人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二十之數額,機關首長得依所屬員工
            之特殊績效,即時發給個人績效獎金,當年度未核發之餘額
            ,可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三)得發給職務獎金之機關於扣除績效獎金額度以外之百分之四十
          以下之數額,依其職等職務級點按月發給職務獎金,其級點標
          準表、級點折合率如附表一;另員工曠職、曠工、請假者,其
          扣除職務獎金標準如附表二,但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在不低
          於前開扣發標準下,自訂扣發標準。按月發給職務獎金時,應
          控管部分額度,以符合績效獎金規定。
    (四)每人每年度發給工程獎金總額,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不得
          超過新臺幣十三萬元;間接輔助工程業務之人員不得超過新臺
          幣六萬五千元。
    (五)年度中到(離)職人員之工程獎金,應按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五、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
    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者,不得發給或參與分配績效獎金;至
    其他人員得由各機關衡酌違反規定事實比照辦理。

六、依其他規定支有同性質獎金或國家重大交通工程機關職務加給者,不
    得再列入工程獎金提撥名額及支領工程獎金。

七、單位績效獎金之發給,由各機關績效評估小組於年終參據所屬單位績
    效進行績效評估後,送請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個人績效獎金由機關
    首長於年度進行中,審酌個別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發給之;或由單
    位主管提報績效評估小組通過後,送請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

八、工程績效管理項目訂定:
    (一)各機關工程單位應將全年度各項工程列管,並將重要之工程計
          畫列為年度績效評比之項目。
    (二)各機關工程單位應設定工程目標管理項目之年度績效目標及預
          期效益,並填具工程目標管理項目表(如附表三),陳機關首
          長核定後,送人事單位彙整,以辦理績效獎金相關作業。
    (三)年度進行中如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必須變更或停止工程計
          畫時,應由工程單位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通知人事單位。

九、績效評核方式:
    (一)各機關應成立績效評估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由該機關
          首長就該機關人員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其任期一年,
          期滿得連任。
    (二)評核項目及配分:
          1.工程規劃設計創新性及綠能、環保設計運用:
            二十分。
          2.工程困難度及挑戰性:
            二十分。
          3.工程執行進度管控:
            二十分。
          4.工程目標達成度:
            二十分。
          5.施工品質:
            十分。
          6.綜合考評:
            十分。
    (三)各項績效評核項目評分標準及補充說明如附表四。
    (四)各受評核單位之總成績,均依其目標設定項目之分數加總,平
          均計之。
    各機關如有特殊需要,得另訂績效評核作業規定。

十、績效評核等第及績效獎金發給規定:
    (一)受評核單位三個以上之機關,依績效評核結果,分三級以上等
          第,發給單位績效獎金。
    (二)受評核單位二個之機關,依績效評核結果,分二級等第發給單
          位績效獎金。
    (三)受評核單位僅有一個之機關,按其評核結果依以下等第,發給
          單位績效獎金:
          1.甲等:
            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其應依績效評核結果發給之績效獎金
            數額,得全數發給。
          2.乙等:
            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其應依績效評核結果發給
            之績效獎金數額,應減少百分之五發給。
          3.丙等:
            總成績未達七十分以上。其應依績效評核結果發給之績效獎
            金數額,應減少百分之十發給。

十一、各機關臨時人員工程獎金之發給應於契約中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