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獎金發給對象:
(一)各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
、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
預算員額之現職人員。
(二)工程獎金發給對象除前款所列人員外,得由各機關自行納入其
他協助工程業務人員。
各年度開始時,各機關應將支領工程獎金人員造冊送人事單位列管;
年度中到職者,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補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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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額度及來源:
(一)各機關得就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建
築工程、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職系之工
程技術預算員額,按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並依
下列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1.各機關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
於年度終了時,評估各項工程計畫,如達成原施政目標或產
生預期效益,且其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撥
;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
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
撥;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內提
撥;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
平均數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
二十內提撥工程獎金。
2.各機關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
業務:
依自辦工程業務所定提撥標準百分之七十提撥。
3.代辦其他機關工程者:
工程獎金之提撥,比照前二目規定辦理。
(二)以下人員得依前款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1.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僱用之約聘僱員額,具工程技術資格專長(所具學歷為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資格表土木工程、建築工程
、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職系所列者,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前已進用者,其學歷僅需專科以
上),且其聘僱用契約書之工作內容係辦理工程技術業務,
並實際辦理工程技術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2.實際從事各項工程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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