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工程獎金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臺南市政府府人給字第1090213407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並自109年1月1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工程獎金發給對象:
    (一)各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
          、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
          預算員額之現職人員。
    (二)工程獎金發給對象除前款所列人員外,得由各機關自行納入其
          他協助工程業務人員。
    各年度開始時,各機關應將支領工程獎金人員造冊送人事單位列管;
    年度中到職者,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補送。

三、經費額度及來源:
    (一)各機關得就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建
          築工程、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職系之工
          程技術預算員額,按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並依
          下列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1.各機關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
            於年度終了時,評估各項工程計畫,如達成原施政目標或產
            生預期效益,且其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撥
            ;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
            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
            撥;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內提
            撥;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
            平均數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
            二十內提撥工程獎金。
          2.各機關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
            業務:
            依自辦工程業務所定提撥標準百分之七十提撥。
          3.代辦其他機關工程者:
            工程獎金之提撥,比照前二目規定辦理。
    (二)以下人員得依前款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1.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僱用之約聘僱員額,具工程技術資格專長(所具學歷為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資格表土木工程、建築工程
            、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職系所列者,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前已進用者,其學歷僅需專科以
            上),且其聘僱用契約書之工作內容係辦理工程技術業務,
            並實際辦理工程技術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2.實際從事各項工程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