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申請進修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03日

所有條文

壹、辦理依據: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申請國內外在職進修學位及學分,除依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外,悉依本實施計畫之規
    定辦理。

貳、進修目標:
    為配合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型塑學習
    型政府,提供公務人員再學習與再教育之機會,以增進學識及專業新
    知,進而提升處理業務之能力。

參、進修對象: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

肆、進修類型:
一、選送全時進修:
    指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荐或指派公務人員以帶職帶薪全時方式
    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
二、選送公餘或部份辦公時間進修:
    指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荐或指派公務人員以帶職帶薪利用部份
    上班時間或公餘時間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
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
    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申請以留職停薪方式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
    修。
四、自行申請部份辦公時間或公餘時間進修:
    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申請以帶職帶薪利用部份辦公時間或公餘
    方式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

伍、進修方式:
一、入學進修:
    指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
    專科以上學校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
二、選修學分:
    指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
    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三、專題研究:
    指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
    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或實習。

陸、進修人數限制:
    除公餘時間進修外,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兩者人數,不得超
    過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但人數不足一人,以一人計。(註一
    )

柒、核定進修程序:
一、申請進修應於報考(名)時簽經機關首長同意,並由各機關首長依進
    修是否與職務相關核定准駁。
二、申請全時進修應先簽奉機關首長同意,函報本府同意後始能辦理。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首長申請進修學位,應於報名前函經本府同意備查後
    始可前往進修。

捌、經費補助:
一、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部份辦公時間人員,自民國九
    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其進修費用不再補助;惟上開日期以前,業經補
    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註二)
二、公餘時間進修人員,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於核定進修期間,
    每人每一學期補助費用,以所修科目各科成績皆及格且平均達七十(
    含)分以上者得給予「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
    費」、「學分基數費」等項目二分之一補助,且最高補助新台幣貳萬
    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註三)
三、依法選送或自行申請以部份辦公時間進修,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八小時為限。
四、申請學費補助,應於學期結束二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無進修成
    績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機關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及繳費
    收據申請補助。
五、參加進修人員同時就讀兩校或兩學系(科)以上者,僅能擇一申請補
    助。
六、本府各局室(含所屬二級機關)年度申請進修學位,應依年度所編列
    之預算數項下控管勻支。
七、上開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公餘進修,自95學年度起均不再
    補助費用。

玖、進修義務:
一、選送全時進修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
    但因進修研究所需,經各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進修期間內應定期
    每三個月向機關學校提出進修研究進度說明。
二、全時進修、研究或部份辦公時間以公假方式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
    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時間。
三、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
    成進修前一個月辦理,逾期經服務機關通知仍不申請者,依相關法令
    規定處理。
四、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
    ,應按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
    補助。

拾、本計畫陳奉  縣長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註一)機關人數八人,可參加進修人數為:8×0.1=0.8 ,該機關
            計有一人可參加進修;機關人數十八人,則 18 ×0.1=1.8
            ,該機關計有一人可參加進修。(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 92.4.11公訓字第0九二000二七九0號書函)
    (註二)行政院 92.3.11院授人考字第0九二00五三一0一四號及
            本府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府人考字第092006292
            0號函。
    (註三)行政院 92.3.11院授人考字第0九二00五三一0一一號令
            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