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申請進修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臺南縣政府九十五府人考字第0950067491號函修正發 布增訂第8點第7目規定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捌、經費補助:
一、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部份辦公時間人員,自民國九
    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其進修費用不再補助;惟上開日期以前,業經補
    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註二)
二、公餘時間進修人員,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於核定進修期間,
    每人每一學期補助費用,以所修科目各科成績皆及格且平均達七十(
    含)分以上者得給予「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
    費」、「學分基數費」等項目二分之一補助,且最高補助新台幣貳萬
    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註三)
三、依法選送或自行申請以部份辦公時間進修,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八小時為限。
四、申請學費補助,應於學期結束二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無進修成
    績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機關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及繳費
    收據申請補助。
五、參加進修人員同時就讀兩校或兩學系(科)以上者,僅能擇一申請補
    助。
六、本府各局室(含所屬二級機關)年度申請進修學位,應依年度所編列
    之預算數項下控管勻支。
七、上開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公餘進修,自95學年度起均不再
    補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