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審查機構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審
    核及查驗業務,據以擬定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指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體。

三、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
    一項及本規範規定,訂定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
    之責任及義務,報請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核定;變更時,
    亦同。

四、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業務,應指派具有本辦
    法第八條規定資格者為之,並造冊報請工務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本辦
    法規定,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設計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應註明其使用材料種類、防火時
        效及耐燃級數。
  (三)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種類及耐燃級數;天花板
        裝修後之淨高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四)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
        得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五)未能檢具室內裝修材料證明文件者,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
        技術人員於圖說上標明位置、面積、材質及耐燃級數並簽證負責
        。

六、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勘查現場,除本辦法規定應審查
    項目外,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竣工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應使用內政部審核認可或經濟部驗證合格之裝修材料,並檢附證
        明文件。
  (三)裝修材料應未逾認可有效期限。
  (四)裝修成果之現場照片。

七、圖說經審核合格者,審查人員應於申請圖說簽章;不合格者,申請人
    應自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審
    查機構得駁回其申請,並副知工務局。

八、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申請人應自核發許可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施工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得敘明理由申請
    展期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
    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在此限:
  (一)併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辦理者,施工期限依該建造執照或變
        更使用執照有效期限辦理。
  (二)裝修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或具特殊情形者,檢具理由向
        工務局申請並經核定者,施工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二年。

九、竣工經查驗合格者,查驗人員應於檢查表簽證;不合格者,申請人應
    自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修改,逾期未修改或查驗仍不合格者,審查機
    構應報請工務局查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