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臺南市政府府工使二字第1011095906A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本辦
    法規定,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設計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應註明其使用材料種類、防火時
        效及耐燃級數。
  (三)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種類及耐燃級數;天花板
        裝修後之淨高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四)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
        得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五)未能檢具室內裝修材料證明文件者,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
        技術人員於圖說上標明位置、面積、材質及耐燃級數並簽證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