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依據:
內政部86年8月7日臺(86)內營字第 8673436號函頒之「身心障礙保
護法第56條第 3項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
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3點及第4點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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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對象: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170條所定公共建築物,依據本縣公
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工作執行計畫分類及清查順
序如下:
(一)政府機關(含衛生所)。
(二)醫院。
(三)鐵路車站、客運車站。
(四)公共廁所(與機關合併者併入機關清查)。
(五)體育館(學校內之體育館併入學校專案)。
(六)郵局、電信局(民營電信業者之直營門市除外)、銀行、合作社
、市場、百貨公司。
(七)社會福利機構(提供庇護及安置服務兒童、少年、婦女、老人及
身心障礙者之機構)。
(八)圖書館。
(九)集會場。
(十)殯儀館。
(十一)展覽館(場)。
(十二)電影院、演藝場所。
(十三)學校。
(十四)集合住宅(每幢100戶以上或12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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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順序:
(一)檢視工作:依據本縣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
清查工作執行計畫全面檢視。
(二)分類分區改善順序:
1.由本縣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小組,依執
行對象順序執行檢視,並將勘視結果送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進行督導及在「臺南縣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諮詢及審查小組」諮詢會議中提出報告。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承辦人,分階段執行督導。
(三)分期改善順序:
1.公共建築物於85年11月27日後取得使用執照者,經勘檢未符合
規定者,依上開各階段通知改善,『改善項目簡易者』(如:
A.聽視覺警示設備。
B.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標誌。
C.停車位未設於便捷處所、寬度不足 330公分、及未設置停車
位標誌等),限於二個月內完成改善,並提報改善報告書送
本府審核備查。『改善項目非簡易者』限於一個月內提報改
善計畫書送本府審核後,限於三個月內完成改善,並提報改
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核備查。
2.公共建築物於85年11月27日前取得使用執照者,經勘檢未符合
規定者,依上開各階段通知改善。『改善項目簡易者』(如:
A.聽視覺警示設備。
B.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標誌。
C.停車位未設於便捷處所、寬度不足 330公分、及未設置停車
位標誌等),限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善後,提報改善報
告書送本府審核備查。『改善項目非簡易者』限於一個月內
提報改善計畫書(含替代改善計畫書)送本府審核後,並限
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善後,提報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核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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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方式:
(一)檢視:本縣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小組由各
局管考承辦人組成,就分配之下屬單位之資料實地勘視後作成基
本資料。
(二)通知改善:檢視未符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函請建築物
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依身心障礙保護法第56條第 3項規
定改善,資料交勘檢小組,作持續追蹤。
(三)提報改善計畫書:
1.改善項目屬簡易者,免提改善計畫書。
2.改善項目非屬簡易者,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委
託專業人員提出無障礙設施改善報告書,送本府提報『臺南縣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核備
查,審查小組得視需要至現場勘查。
3.改善計畫書經審查不合格者,須重新提報,至合格為止。
(四)改善設施施作: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進行改善工
程。
(五)提報改善報告書:
1.由各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委託專業人員提出無障
礙設施改善報告書,送本府提報『臺南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
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核備查,審查小組得視需
要至現場勘查。
2.改善報告書經審查不合格者,須重新提報,至合格為止。
3.列管抽查:由本縣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
小組將全部案件列管,定期抽查,以季報表向內政部營建署季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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