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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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2日

制定依據

1.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 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中華民國86年8月7日
三、第二點建築物之改善,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
    定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公告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
    機關負責人,應依第二點之改善項目及內容依限改善並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無法依規定改善者,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
    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
    可後,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理。
    前項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之替代改善計畫,應包
    括不符規定之項目、原因及替代改善措施與現行規定功能檢討、比較
    、分析。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由相關主管單位、建築師公會、各障礙類別
    之身心障礙團體並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組設「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
    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二)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四)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
  (五)公共建築物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
    前項小組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