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供公眾通行
      使用者。
  三、捐獻私有土地供公眾通行並完成土地登記手續者。
  四、曾經建築主管機關指定建築線有案之現有巷道。
  五、依其他法令認定之現有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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