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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書件辦理初審,不合規定得補正者, 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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