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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高雄市辦理公共藝術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提撥之經費。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中央補助之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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