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可審議,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設高雄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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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都市設計有關之建築物設計、開放空間設計、交通系統
設計、廣告招牌及街道家具設計、植栽及都市景觀設計、公共工
程規劃設計及其他都市設計相關事項。
(二)審議本市土地使用開發許可有關之公共設施計畫、分區管制事項
、交通及動線計畫、建築配置與量體規模計畫、分期分區發展計
畫、事業財務計畫、都市發展用地位置與開放空間配置計畫、公
益及回饋計畫以及其他土地使用開發許可等相關事項。
(三)其他法令規定須經都市設計或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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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審議範圍如下:
(一)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須經都市設計或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之地區。
(二)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
者。
(三)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依規定須經本會審議者。
(四)本市景觀地區經本府公告依規定須經本會審議者。
(五)本市有關地區都市設計規範、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範與相關
執行規定須經本會審議者。
(六)本市新開發地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辦理有關土地細分須經本
會審議者。
(七)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開發許可地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點之新增、修正及管制爭議須經本會審議者。
(八)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須經本會審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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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
發展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九人。
(八)高雄市相關建築師公會代表一至二人。
(九)建築投資業代表一至二人。
(十)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就具有都市計畫、建築設計、造園或景
觀設計、都市設計、土地開發、財務分析、交通規劃、法律、土木結
構或環境保護等相關專業之人員及團體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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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以續聘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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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皆未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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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各機關代表未能親自出席者,得由
同一機關人員代理,並列入出席委員人數參與表決。
本會視審議事項之需要,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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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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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就審議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審議事項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審議事項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審議事項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審議事項,曾為證人、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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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視審議事項之需要,得組成專案小組,就審議事項研擬審查意見
,供本會討論及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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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遴員報請市長核派兼任,
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主持由幹事組成之幹事會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幹事八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遴薦二人、本府環境保護局、交通
局、工務局、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地政處及經濟發展局各遴薦一人
,並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報請市長核派兼任,協助辦理審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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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審議前,幹事會應就各該審議事項研擬審查意見,供本會討論
及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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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其相關行政作業,由本府都市發
展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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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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