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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區里區域調整暨鄰編組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區、里區域,除界線有特殊者外,依左列標準劃分之: 一、山脈之分水線及丘阜之頂點。 二、路、街、巷、道、河溝之中心線。 三、永久性之關隧、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可為界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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