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之編組,每鄰以五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二十戶。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編組之鄰,戶數未達最少戶數,或本自治條例施行後 ,因特殊情形,不能依照前項標準編組者,得經區務會議通過,檢附圖 說報經本府核准,不受前項標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