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區里區域調整暨鄰編組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鄰之編組,每鄰以五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二十戶。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編組之鄰,戶數未達最少戶數,或本自治條例施行後
  ,因特殊情形,不能依照前項標準編組者,得經區務會議通過,檢附圖
  說報經本府核准,不受前項標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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