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民大會提案,應有成年里民二人以上之附署,於開會五日前以書面送 由里辦公處編列議程。開會時臨時動議,應有二人以上附議。 前項提案受理日期及附署等規定,里辦公處應於開會十日前於里辦公處 公告欄及里內適當地點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