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提案,應有成年里民二人以上之附署,於開會五日前以書面送
  由里辦公處編列議程。開會時臨時動議,應有二人以上附議。
  前項提案受理日期及附署等規定,里辦公處應於開會十日前於里辦公處
  公告欄及里內適當地點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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