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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里民大會討論事項以解決本里之公共問題為範圍。 不屬於前項議案之提出,得由里辦公處於審查後,逕報區公所函請有關 單位參辦,並於下次大會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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