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各級督導或列席人員,對里民之提案,如認為逾越第三條、第十八條規
  定或抵觸法令或建議上級及其他機構執行顯屬窒礙難行者,應詳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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