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里辦公處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召開里民大會時,該里里幹事應予記過處分
  。區內各里有十分之一以上無故不召開者,區長、主任秘書、民政課長
  及主辦人員應受連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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