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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里辦公處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召開里民大會時,該里里幹事應予記過處分 。區內各里有十分之一以上無故不召開者,區長、主任秘書、民政課長 及主辦人員應受連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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