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開會時,每戶以已成年里民一人代表出席為原則。
  里內之公教員工應為民表率,出席其所屬里之里民大會,如在辦公時間
  內開會,服務機關憑其開會通知或出席卡給予公假。各社團應鼓勵所屬
  會員踴躍出席其所屬里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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