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場地區分使用規定如左: 一、大禮堂:供原住民團體或附近里鄰舉辦集會、文康、交誼活動等使 用。 二、教室:供原住民團體或附近里鄰舉辦教育研習、訓練、講習、諮詢 服務等使用。 三、陳列堂:供原住民文物陳列展覽使用。 四、住宿部:供原住民及其眷屬等臨時住宿使用。 五、地下室停車場:供原住民團體或附近里鄰舉辦集會、文康、聯誼等 活動停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