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原住民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場地區分使用規定如左:
  一、大禮堂:供原住民團體或附近里鄰舉辦集會、文康、交誼活動等使
      用。
  二、教室:供原住民團體或附近里鄰舉辦教育研習、訓練、講習、諮詢
      服務等使用。
  三、陳列堂:供原住民文物陳列展覽使用。
  四、住宿部:供原住民及其眷屬等臨時住宿使用。
  五、地下室停車場:供原住民團體或附近里鄰舉辦集會、文康、聯誼等
      活動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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