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原住民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4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表演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有損建築或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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