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表演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有損建築或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