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原住民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4日

條文關聯

  使用本中心建築、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應予賠償,場地之佈置事
  先應徵得本中心人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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